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鄂尔多斯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477-8586871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人社局一楼服务大厅30、31号窗口(本地报销)或28、29号窗口(异地报销)
申请条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本级参保职工
设定依据:1.《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第五条 2.市本级国家公务员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当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医字2002>6号)之规定执行,即‘工伤保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有关规定执行’。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00年4月1日)
“从2000年4月1日起,工伤保险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有关规定执行。
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发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发时间:1997年9月9日)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全额报销。
办理材料:1.住院病历 复印件(1)
2.出院诊断书 原件(1)
3.医疗费用明细单 原件(1)
4.住院费用结算单据(发票) 原件(1)
5.医保卡 原件(1)
6.工行卡(折) 原件(1)
7.报销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原件(1)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文件 原件(1)
表格下载:带办理材料到窗口直接申报办理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无,因此业务使用五险系统故无需表格,没有示范文本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