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对象:个人
责任部门:鄂尔多斯市人社局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联系电话:0477-8586592
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时代财富大厦A座市社保一楼经办服务大厅3-4号窗口
申请条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或工伤的工伤参保职工。
设定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时间:2004年1月1日)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实施时间:2014年6月5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有关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二款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96号)
四 待遇保障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其他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材料:

签名签章: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表格下载:窗口领取

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根据具体事项询问工作人员后选择勾选项。

收费情况:无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