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委组织部、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内大鄂尔多斯学院,各经济开发区(园区):
现将《鄂尔多斯市科级及以下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鄂 尔 多 斯 市 委 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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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9日
鄂尔多斯市科级及以下干部教育培训
学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增强我市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内蒙古自治区2013-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2013﹞23号)精神,结合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学时管理对象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
第三条 学时管理办法是为衡量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完成学习状况的一种弹性的培训管理制度。通过学时管理,鼓励参训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四条 学时计算以1年度为一个目标考核周期。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学习培训不少于90学时,网络学时数不少于80学时,其中,计入培训总学时的网络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40%。
培训学时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必修课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学习的课程。其中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修课包括:公务员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的主要课程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其它必修课程;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必修课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其它必修课程。选修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及根据个人个性化、差异化需要选择的课程。选修课不做硬性要求,如当年必修课未达到学时要求,可由选修课补齐。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学时内容,按培训学时和奖励学时进行登记。
(一)培训学时内容
1、脱产培训。主要包括由组织人事部门抽调脱产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的理论学习和脱产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及脱产参加学历、职称、证书等进修培训及考前辅导。学习成绩合格,每天登记8学时。
2、在职学习。参加市、旗两级组织的领导干部培训讲座、专题辅导讲座,每天登记8学时;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中业务学习,每次登记1学时,1年内最高可登记12学时。
3、网络在线学习
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党政干部网络培训量化指标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每人每年达到的网络学时数不得低于80学时。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可通过内蒙古人社厅公务员在线学习网、鄂尔多斯干部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平台和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三种方式进行学习。
(1)行政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需通过鄂尔多斯干部培训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平台完成40学时,学时数以网络学院在线学习平台系统实时统计的学时数为准,年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进行认定。
(2)行政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通过内蒙古人社厅公务员在线学习网完成必修课50学时,修完所学课程内容并通过考试后,打印培训档案,由单位统一交当地人社部门审验盖章。
(3)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在线学习通过内蒙古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进行学习,完成必修课15学时,修完所学课程内容并通过考试后,打印培训档案,将培训档案粘贴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年度登记页上,交当地人社部门审验盖章。
行政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通过必修课不能完成全年总学时的可分别通过内蒙古人社厅公务员在线学习网、内蒙古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选修课完成。
(二)奖励学时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参加脱产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奖励2学时。
2、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通过在职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为依据,当年一次性登记10学时。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以学位证书为依据,当年分别登记12、15、20学时。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就高登记,不重复登记学时。
3、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在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分别登记5学时、8学时、10学时。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学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凡未完成当年培训学时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学时登记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旗(区)科级及以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旗(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总结、学时登记名册等电子版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各旗(区)科级及以下干部培训工作和学时登记相关材料分别报旗(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将定期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学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起施行。